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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 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来源: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发布时间:2023-07-07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

            20236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中共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以下简称党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市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

第三条  党组作出重要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议事形式

  

第四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出台的重要文件。

(二)研究全市文化旅游广电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及重大改革措施;审定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三)研究制定文化旅游广电领域规章制度以及各项内控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废除等。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人员配置等重要事项。局属单位(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调整、重要岗位任免等重要事项要报局党组会研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奖惩和纪律处分等有关事项。

(六)审议重大项目及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研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批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类、工程建设类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事项,购置或处置价值(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固定资产。

(七)听取局属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资金使用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处置事宜。

(八)研究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分析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九)研究涉及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七条  科室(单位)提交请党组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由分管领导提前研究审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由书记决定。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征询党组会议议题建议,汇总审核后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党组书记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根据审定的上会议题,及时通知议题承办科室(单位)、汇报人做好准备。

  

第四章  议题准备

  

第十条  需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重大敏感性问题,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制定重要制度规定等,可以先召开局务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涉及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员管理、奖励与问责等,一般应当事先征求局属事业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  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并提出决策建议。

对应当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而未进行的事项,党组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二条  对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议题承办科室(单位)应事先与相关科室(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党组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科室(单位)意见不一致,经过反复协商仍有重要分歧,但确需党组会议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其他科室(单位)的意见供党组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于会议前7日向党组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议题材料。提交党组会议的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经分管领导审定。

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以外,一般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达党组成员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等不宜提前送达的除外。党组成员对党组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五章  参会人员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

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会议可安排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还可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十六条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前向办公室书面请假并说明理由,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后,视情况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七条  参加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应当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六章  审议表决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带头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除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会议精神外汇报材料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议题承办科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说明或汇报,也可直接由分管领导作汇报。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应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其他领导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应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在其他党组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提出综合决策意见。

第二十一条  需要党组会议表决的事项,由到会党组成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于少数党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充分讨论后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干部任免、纪律处分和少数不宜公开外,均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签发,印发至纪要涉及的相关科室(单位)、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经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七章  决策落实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协调好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需要由多个科室(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组书记可以确定1名分管局领导负责协调。

第三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抓好落实。落实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落实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催办、检查,并在每次党组会上通报上一次党组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党组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当向党组会议或党组书记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决定。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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