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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文综罚字〔2020〕004号
当事人:张淑珍 马瑞
住所:张淑珍 银川市贺兰县
马 瑞 银川市西夏区
(违法事实和证据)1、2020年8月12日,游客徐会军等人通过“12301”国家旅游投诉平台反映,他们通过张淑珍建立的“云霞开心兄弟姐妹”微信群报名,参加7月20日至7月25日“荣耀九寨”双卧6日游旅游活动时,于7月21日在四川红原县、若尔盖县、阿坝州松潘县三县交界处,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21名游客受伤(其中一名游客重伤不治在转院途中死亡)。经查,张淑珍在开展“荣耀九寨”双卧6日游旅游活动中,涉足旅行社业务,有发布旅游活动广告,招徕游客,收取游客旅游包价团费,联系马瑞定购火车票,委托租赁旅游车辆,协调旅游住宿、餐饮及带团组织游客赴九寨沟景区旅游等行为,存在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行为。 2、我局在调查张淑珍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案件中,查证马瑞利用旅行社负责人身份之便 ,主动协助为无从事旅游经营业务资质人员张淑珍办理火车票并帮助联系相关旅行社代办旅游业务,促成张淑珍非法组织旅游行为事实形成,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人责任。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张淑珍、徐会军、刘月霞、马瑞、刘静、唐代强、吴虎军、鲁建军等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1份;2、现场调查笔录1份;3、张淑珍、王邦丽、梁超、郭学军录音整理记录4份;4、张淑珍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旅游活动广告6页; 5、9月14日徐会军提供张淑珍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旅游活动广告9页;6、马瑞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旅游广告4页;7、由游客徐会军等提供张淑珍在信息群中发布“九寨沟双卧6日游公告; 8、张淑珍出示给马瑞转账凭账记录手机截图3页; 9、马瑞收到张淑珍转款记录7份;10、张淑珍收取游客旅游团费的转款记录3页;11、马瑞事故后给张淑珍退款记录3页;12、马瑞代游客购买火车票实物图片;13、导游梁超退回旅游费用截图及导游证图片;14、张淑珍租车协议1份;15、兰州青年旅行社与甘肃银瑞客运有限公司包车合同;16、兰州青年旅行社相关证照;17、甘肃银瑞客运有限公司相关证照;18、大地保险公司为游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资料;19、江泰保险公司游客保险情况说明;20、事故车辆图片;21、刘凯提供马瑞用于转运游客大巴车司机转账记录;22、张淑珍与导游阿吉聊天记录;23、7.21张淑珍等九寨沟旅游团队游客人员名单1份;24、执法人员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图片6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张淑珍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给予相关责任人马瑞5000元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