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主题:
守保密纪律,讲保密规矩勇于担当保密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单位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了。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因此,仍需要作好保密工作。
普通手机使用保密守则
1、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或者载体;
4、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5、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7、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8、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9、不得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议和活动场所;
10、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使用手机;
11、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2、不得使用商用加密手机谈论以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按照保密法规定,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应当确定为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在核心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在重要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
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一般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有线电视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可能被境外情报机构植入“木马”窃密程序,带来泄密隐患。
涉密计算机与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即与这些公共信息网络之间没有任何信息传输通道。
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网卡,在开机状态可自动与无线网络连接,为境外情报机构进行远程控制提供渠道。即使关闭联网程序,也可使用技术手段通过无线网络将其激活并实现联网,窃取信息。
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涉密信息会以无线信号形式在空中传递,极易被他人利用相关设备截获,造成泄密;同时,计算机与无线设备之间的无线信道可能被利用,成为窃密网络通道。
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有可能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当这个移动存储介质又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时,“木马”窃密程序会自动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并将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打包存储到移动存储介质上。当移动存储介质再次接入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时,涉密信息就会被自动发往指定主机,造成泄密。
将非涉密信息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应对复制的数据进行病毒查杀,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使用一次性光盘或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信息单向导入设备。
国家秘密如何变更
国家秘密的变更内容包括密级的降低或提高、保密期限的缩短或延长、知悉范围的缩小或扩大。三者既可以单独变更,也可以同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一是国家秘密确定时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已作调整;二是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
国家秘密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变更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接到通知的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在原涉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变更后的标志。
非本机关、本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变更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不得自行变更。
国家秘密如何解除
国家秘密的解除,是定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不需要保密的事项及时解密,有利于节约保密资源,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好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解密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自行解密,即保密期限已满的国家秘密事项,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对于保管、使用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而未收到原定密机关、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可以认定该项国家秘密已经自行解密,不需要继续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二是审查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特别是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可以公开。有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后,可能需要作为工作秘密或内部事项进行管理。需要公开的,应当由解密的机关、单位经过审查后作出决定。
各机关、单位发生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在事发后立即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需由公安机关破案的,要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四)对责任者作出适当处理。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⑴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⑶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一般标准是:(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对行政处分或者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进行复议。
怎样管理复印机?
复印机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属于独立使用的办公设备,是机关、单位、科研、图书情报等部门不可缺少的工具。任何秘密文件都需要控制知悉范围,所以印制时就必须限定它的份数,而复印设备却可以方便的扩大印数,而又无人知晓,这无疑的增加了泄密的隐患,容易给窃密者以可乘之机。近年来,也曾经多次发生过因复印机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泄密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了复印机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
(1)复印机要指定专人管理。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2)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时,必须经发文部门批准;
(3)严禁复印中央各种文稿和中央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
(4)复印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5)查阅、利用秘密档案材料,查阅单位如需复制原件的,应按借阅档案权限审批,经过批准后方可复印,并限定复印份数。
总之,复印秘密文件,除履行各种必要的审批手续并按照各种规定严格办理外,必须按工作需要量的最低限度复印,以控制接触范围。
哪些部门、部位应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在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以及涉及国家秘密较多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办公场所,应确定为要害部位。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具体保密要求有哪些?
符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条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体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 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 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 对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 结合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5) 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对涉密人员管理都有哪些基本规定?
第一,先审查后使用。先审查后使用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密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他们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如果不规定特殊要求,就有可能发生泄密问题,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做好涉密人员的审查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本人政治条件的审查;
二是本人品质的审查;
三是家庭社会关系审查;
四是接触国家秘密必要性审查;
五是其他方面的审查。
第二,批准接触。《保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这包括了两层意思:一是根据需要接触。接触国家秘密不是一种政治待遇,更不能按行政级别接触。只要工作需要,行政级别低的涉密人员也可以接触重要的国家秘密。二是要经过批准。什么人可以接触国家秘密,要经过各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上级机关或产生国家秘密的单位已规定接触范围的,应当按规定的接触范围接触,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接触国家秘密的范围。
第三,因私出国(境)审查。重点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重要部门或岗位的人员,如:国防、外交、军事、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的人员,从事尖端武器生产的技术人员,情报人员,机要人员,密码人员等。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要经过人事任命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涉密人员在交往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注意私人交往与通信的保密。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是必不可少的。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不注意保密问题,不分地点、场合,随便讲话或是吹嘘,往往会造成泄密。邮寄国家秘密载体时,必须交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不能使用普通邮政或特快专递传递。普通邮政或特快专递没有特别的安全保卫措施,所邮寄的国家秘密载体处在不安全的环境中,就有可能发生国家秘密载体丢失、被盗、非法接触等问题,造成泄密。特别是在境外与国内的单位或亲威朋友联系时,不能在信里涉及国家秘密或我内部情况,以免造成泄密,或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许多一般公民所不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这些秘密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如不注意地点和场合随意谈论,就会造成泄密。
(3)不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办事,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特别是携带绝密级国家秘密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不得使国家秘密载体离开本人。在运输国家秘密设备或产品时,必须由专人或派武装警察押运。
(4)在涉外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保密观念淡薄,在对外交流时不分场合和地点,不该说的乱说,造成泄密,还有的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一味迎合外国人,要什么给什么,不惜损害国家利益,结果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这些教训,也是应引以为戒的。
(5)涉密人员不得擅自流动。特别是在重要部门或重要岗位工作的重要涉密人员流动,须经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后才能流动。
解密的信息是否就能完全公开?
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秘密解密后可以对社会完全公开,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在个别情况下,有的信息解密后仍有可能作为工作秘密暂不对社会公开。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要把解密等同于公开。解密是说某一信息已经不具有国家秘密属性,有可能完全公开也有可能不完全公开。对暂不能完全对社会公开的文件、资料,可作为工作秘密,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如不再有工作秘密的属性了,应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对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