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
(四)联系电话:(0951)6889035
二、行政执法职责
(一)行政处罚
1.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等的处罚
4.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等的处罚
5.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6.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7.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等的处罚
8.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9.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0.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11.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12.对未按《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播放广告的处罚
13.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质量下降、用户反映大,发生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14.对擅自生产、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15.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16.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17.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18.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的处罚
19.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或未办理审批手续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上市融资、重大资产变动等行为的处罚
20.对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出现违规内容的处罚
21.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的处罚
2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施工,擅自迁移、拆除、修缮、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23.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等情形的处罚
24.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处罚
25.未经相关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或批准,从境外进口或者出口艺术品、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展示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单位或者个人传播进口艺术品的处罚
26.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2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2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等行为的处罚
3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3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32.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33.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34.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35.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处罚
36.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37.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38.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39.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40.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4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42.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43.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44..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45.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46.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47.娱乐场所实施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48.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49.歌舞娱乐场所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曲库联接及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等违规情形的处罚
50.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及奖品目录未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等处罚
51.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52.娱乐场所未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53.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54.对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明知、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复制、发行等行为的处罚
55.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56.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复制出版物,或印刷、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复制许可而印刷、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57.对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58.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未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59.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6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61.对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62.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行为的处罚
63.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6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65.对擅自兼营或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66.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67.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或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出版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68.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委托书、有关证明、准印证及未报出版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69.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按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7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或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71.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72.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或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行为的处罚
73.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74.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75.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76.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77.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78.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水下文物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79.境外组织或个人到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违反规定的处罚
80.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81.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等的处罚
82.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等的处罚
83.对在长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违规施工的处罚
84.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85.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艺术品的处罚
86.艺术品经营单位存在误导消费者、伪造变造相关凭证、非法集资为目的或非法传销手段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87.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艺术品表明作者、年代尺寸等信息或未保留交易有关销售记录,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88.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行为的处罚
89.对旅行社未按规定安排领队导游提供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费用等情形的处罚
90.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以及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91.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获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92.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
93.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94.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95.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96.景区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97.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98.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99.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100.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101.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处罚
102.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处罚
103.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104.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105.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106.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按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处罚
107.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08.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109.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行为的处罚
110.对网络旅游经营者未公开相关信息的处罚
111.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112.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113.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114.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115.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新的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未及时续保、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的处罚
116.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的处罚
117.对导游、领队违规私自承揽业务、导游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处罚
118.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119.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处罚
120.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处罚
121.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22.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未及时提示或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123.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的处罚
(二)行政强制
1.查封、扣押、拍卖有证据证明是与出版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
2.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及专用工具、设备的查封或者扣押
(三)行政检查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含重要保障期)监督检查
2.对全市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3.银川市辖区内文物安全检查
4.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5.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确认
1.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审定、认定
2.文物认定
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五)其他类别
1.博物馆年检
2.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
3.博物馆馆藏文物档案备案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备案
5.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6.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
7.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8.旅游纠纷处理
三、行政执法权限
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银川市所辖区域内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执法监督投诉和救济渠道
(一)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951)6889033 (0951)5087963
信函投诉: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8号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邮编:750004。
(二)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执法程序
1.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
2.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强制案件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