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各相关文化旅游企业:
《银川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着力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优化文化旅游产品供给体系,拓展文化旅游消费市场覆盖,促进银川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24〕9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川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银川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编制;组织推进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申报、审批、监督、验收、考核等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评估、绩效目标、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全过程参与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分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文化旅游品牌创建和文化旅游市场管理。
(一)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拟定政策措施。研究拟定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咨询和评估工作。
2.编制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性、区域性、行业(类别)性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试验性重大文旅项目概念性规划方案。
3.文化旅游活动开展。用于承办、举办各类相关文化旅游活动、节庆活动、文化旅游会展、旅游推介配套演艺活动以及文化旅游活动第三方绩效评价等。
4.文化旅游消费示范创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培育创建、举办文化旅游消费活动、发放文化旅游消费券等。
5.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介。统筹开展的银川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文化旅游品牌、旅游目的地宣传与促销、旅游客源地营销中心建设,中央、文化和旅游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及各主要客源地城市媒体和区内外主流媒体对银川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客源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新媒体平台建设和宣传促销配套奖补等。
6.区域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国内区域合作及“一带一路”交流合作,海内外重要旅行商、文化旅游团组来访。
7.文化和旅游业态及旅游商品开发。文化旅游、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休闲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自驾旅游、文化历史旅游、研学旅游、康养旅游、假日旅游、旅游演艺、旅游装备、主题酒店等旅游新业态项目和线路产品开发,银川特色文化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开发推广及品牌培育。
8.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旅企业培育,新兴文旅业态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和旅游休闲街区、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特色旅游名镇打造提升、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
9.智慧旅游建设。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公共数字文化资源采集制作与加工,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等。
(二)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1.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修和改造。旅游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标识标牌、旅游厕所、旅游停车场、旅游安全应急救援体系、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和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维修和改造。
(三)支持文化旅游品牌创建
1.对成功创建各类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休闲街区、精品旅游民宿、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旅游商品购物店、品牌旅游餐饮店、特色露营基地及其他旅游业态的单位和企业,按规定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补。
2.对开展“引客入银”活动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文旅企业,按规定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补。
3.对文旅企业开展的符合市委、市政府主导方向,以促进文化旅游消费为目的,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各类文化旅游活动,按规定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补。
4.其他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银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旅游项目、文旅融合发展事项,按照规定以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和其他方式等形式予以资金支持。
(四)支持文化旅游市场管理
1.文化旅游市场管理。拟定文化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旅行社等级管理评定,文化和旅游统计调查,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与监督管理、文化旅游案件代理等。
2.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和旅游人才引进、培养、表彰奖励和培训教育,人才技能大赛,重点、紧缺、拔尖人才选送培养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分配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牵头组织专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对项目进行评审后予以分配。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主体。
资金申报单位为在从事文化和旅游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项目实施(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负责。
申报资金的文化旅游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一)从事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的企业,1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主要营业收入来源文化旅游产业领域,具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资料。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有关印证资料、资金支出财务凭证、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无行政处罚及重大责任事故承诺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文化旅游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不实,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申报企业、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相关经济行为尚未得到批准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六)申请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范围及开支标准内,确保专项资金使用依法依规。
(三)文旅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管。
(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