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流程(试行)》《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40100MB1853128N/2023-00247 发文时间 2023-11-22
发布机构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流程(试行)》《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依法决策,研究制定《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流程(试行)》《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以及《银川市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市场管理和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提交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主动与局办公室、法规市场科沟通衔接,以促进合法性审查协调、高效运转。

第四条 决策承办科室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局法规市场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
    (五)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专家咨询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性审查结论;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局法规市场科对报送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和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三)组织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收到决策承办科室提交的全部文件和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局法规市场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七条 局法规市场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二)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五)决策依据是否合法。
  第八条 局法规市场科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对于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于在合法性上存在问题的,及时通知决策承办科室予以修改、补充、完善,待再次审核后不再存在法律问题的,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台账制度,合法性审查意见文书应当统一编号。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或者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应当对决策承办科室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和决策程序流程进行审核。未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应不予受理并退回补办。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报送的所有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度出台后一个月内报局法规市场科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度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广电发展与改革、公共服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与措施;
    (二)编制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全市开发利用、保护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与措施;
    (四)决定实施的重大文化和旅游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职能和法定权限,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办公室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媒介,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承办时间与实施计划等内容。年度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拟定草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咨询;
    (二)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五)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局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启动决策程序。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科室(单位)。
  第七条 决策启动。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八条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九条 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决策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局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可参与专家论证, 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第十条 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报送法规市场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提请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承办科室(单位)提交会议的材料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及说明材料。决策草案由局主要负责人在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参加会议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办公室对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以会议纪要为依据),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执行科室或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报告情况。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真实、内容准确、档案齐全。
  第十五条 本流程未明确的其他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

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根据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六条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科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以及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向局文档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科室的,由主办科室统一归档,联办科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科室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科室递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科室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并归档,移交局文档室。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涉密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事项外,局办公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下载: